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小字,111年度,3303號
TCEV,111,中小,3303,2022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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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中小字第3303號
原 告 張詩怡
被 告 洪雅雲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本院於民國
111年10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580元,及自民國111年3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嵎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許千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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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