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小字,111年度,3292號
TCEV,111,中小,3292,202210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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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小字第3292號
原 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訴訟代理人 陳正欽
鄭莉玲
被 告 胡品鴻即胡民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29日所為
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主文欄第1行「及」字後,應增加「其中新臺幣87,139元」之記載。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秉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巫惠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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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