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中小字第3058號
原 告 鄭靈
被 告 李家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10月19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玖仟零柒拾陸元及自民國一一一年八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玖仟零柒拾陸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11年6月16日16時39分許,駕駛車牌 號碼(下同)KKA-6320號民營客運大客車由台中市西區雙十 路沿綠川東街左車道往民權路方向行駛,於成功路與綠川東 街口,因未注意車前狀況及保持兩車併行之間隔,不慎撞及 停放於該處訴外人黃彥彰所有EME-3899普通重型機車(下稱 系爭機車),致系爭機車損壞。被告過失撞損系爭機車,依 民法第184條第1項及第196條規定,自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原告計支出修復費用新台幣(下同)3萬2564元,嗣系爭機 車輛所有人訴外人黃彥彰已將債權讓與原告,為此爰依民法 第184條侵權行為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如數給 付。訴之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3萬2564元及自起訴狀繕本 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二、原告主張被告於上揭時地因未注意車前狀況及保持兩車併行 之間隔不慎撞及系爭機車,致系爭機車毀損,經送修估價修 復費用3萬2564元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報價單、汽車交通事 故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初步分析研判表、現場圖 、現場照片、車損照片、車輛損害賠償債權請求權讓與同意 書、行車執照為證,經本院向台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調 取本件汽車交通事故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調查報告表、調 查紀錄表、監視器影像照片擷圖、補充資料表、現場照片及 初步分析研判表查閱屬實。並為被告到庭所不爭執,自堪可 信為真實。
三、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汽車行駛時,
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及兩車併行之間隔,並隨時採取必要 之安全措施,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條第3 項,定有明文。 參酌員警依路口監視器所繪製之現場圖及現場照片,堪認被告未注意車前狀況及保持兩車併行之間隔,碰撞停放於路旁之系爭機車,使該車輛受損。足徵被告對本件車禍之發生,確有過失,並存有相當因果關係甚明。四、按不法毀損他人之物者,應向被害人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少 之價值,民法第第196條,定有明文。按物被毀損時,被害人依民法第196 條規定請求物被毀損所減少之價額,得以必要之修復費用為估定之標準(最高法院77年5月17日77年度第9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本件被告既過失不法毀損系爭機車,已如上述。是揆諸前開規定,自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則原告以修復金額作為賠償金額,自屬有據。又系爭機車之零件修理既係以新零件更換被損之舊零件,是依上說明,自應將零件折舊部分予以扣除。查系爭機車送修估價修理費3萬2564元,其中零件費用2萬6098元、工資費用6,466元等情,業據原告陳明在卷,並有原告提出之估價單收據附卷可稽。而依行政院所頒「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表」之規定,機械腳踏車之耐用年數為3年,依定率遞減法每年折舊千分之536,其最後1年之折舊額,加歷年折舊累計額,其總和不得超過該資產成本原額之10分之9,查系爭機車於107年7月出廠,業據原告陳明,直至111年6月20日本件事故發生日止,實際使用日數顯已超過3年之耐用年數,關於零件折舊部分應受到不得超過10分之9之限制,故應以10分之9計算其折舊,以此為計,原告得請求之零件修理費為2,610元【計算式:26,098×(1-9/10)=2,610】,再加計前揭工資費用,則被告應賠償之必要修理費合計為9,076元。 五、從而,原告本於侵權行為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 給付9,076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即111年8月8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爰為判決如主文 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即非 正當,應予駁回。
六、本件係適用小額程序事件,就原告勝訴所為被告敗訴判決部 分,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被告之聲請酌定相當擔保金 ,暨確定其訴訟費用額為1,000元,由被告負擔。七、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 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79條、第436條之19第1項、 第436條之20、第392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添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舜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