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分期買賣價金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小字,111年度,3006號
TCEV,111,中小,3006,202210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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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中小字第3006號
原 告 第一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毅築
訴訟代理人 謝瀞儀
邱漢欽
被 告 李俊杰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12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7,160元,及自民國110年8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500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600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700元,最高以連續收取三期為限。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嵎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許千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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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第一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