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小字,111年度,2783號
TCEV,111,中小,2783,2022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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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中小字第2783號
原 告 中台灣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奇峯
訴訟代理人 李新龍
周益煒
被 告 陳傳霖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1
年10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4,405元,及自民國111年10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立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洪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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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台灣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