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小字,111年度,1525號
TCEV,111,中小,1525,20221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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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中小字第1525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訴訟代理人 張瑋澄
賴瑋
被 告 楊家志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8
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5778元,及自民國111年1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3000元由被告負擔,餘由原告負擔。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 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本金部分,原告起訴時原請 求新臺幣(下同)31092元,嗣於民國111年5月25日言詞辯論 時,扣除零件折舊後,減縮為28778元,合於上開規定,應 予准許。
二、本件被告受合法之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 日到場,經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之情形,爰依 職權,准由原告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10年4月20日10時25分許,駕駛車號 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行經臺中市○○區○○路0段000000號 前,因過失撞損原告承保由訴外人吳西華駕駛之車號000-00 00號租賃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原告已依保險契約約定, 給付系車輛修理費新臺幣(下同)31092元(工資:23100元、 零件:7992元),扣除零件折舊後,請求被告應給付28788元 ,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 利息。
二、被告則以:我不記得這件事,我被警察通知的時候我剛在車 上醒來。我不知道我自己有無過失等語置辯。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系爭車輛受損照片、現場圖、 估價單、發票、相片等件為證。而本院依原告聲請,將本



件車禍送請臺中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結果,認為 :一、楊家志駕駛自用小客車,行至同向二車道路段,未 注意車前狀況、自內側快車道往右變換車道撞及外側快車道 暫停車輛並衍生連環事故,為肇事原因。二、吳西華駕駛租 賃小客車,無肇事原因,有該會111年7月27日中市車鑑字第 1110005261號函附鑑定意見書1紙在卷可稽,堪認被告為本 件事故肇事原因。
四、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損 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受之損害;不法毀損他人 之物者,應向被害人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值,民法第 191條之2前段、第196條分別定有明文。被保險人因保險人 負保險責任之損失發生,而對第三人有損失賠償請求權者, 保險人得於給付保險金額後,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 之請求權,為保險法第53條第1項所明定。請求賠償物被毀 損所減少之價值,得以修護費用為估價標準,但以必要者為 限,例如修理材料費以新品換舊品應予折舊(參照最高法院7 7年第9次民事庭會議)。系爭車輛係於108年6月出廠,有原 告所提系爭車輛行車執照1紙在卷可考,至發生車損之110年 4月20日共計1年11月(依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查核準則 ,提列折舊以一年為計算單位,其使用期間未滿一年者,按 實際使用月數相當於全年之比例計算之,不滿一月者,以月 計 )。依行政院所頒佈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第二類第三項 規定,運輸業用小客車之耐用年數為4年,依定率遞減法每 年折舊應為438/1000。依原告所提出之估價單及發票所示, 原告依保險契約約定,給付系爭車輛修理費零件部分為7992 元,扣除折舊額後應為2688元(計算式詳如附表,小數點以 下四捨五入),加計不必折舊之工資23100元,合計為25788 元。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保險代位及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 被告給付25788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即111年1 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之範圍 內,洵屬正當,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於法無據, 應予駁回。
六、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 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2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江婉君
附表:
折舊時間 金額
第1年折舊值 7,992×0.438=3,500第1年折舊後價值 7,992-3,500=4,492第2年折舊值 4,492×0.438×(11/12)=1,804第2年折舊後價值 4,492-1,804=2,6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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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