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裁定
111年度中秩字第121號
移送機關 內政部警政署鐵路警察局臺中分局
被移送人 王湘雄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中華民
國111年10月13日以鐵警中分偵字第1110701069號移送書移送審
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湘雄無票擅自搭乘公共交通工具,不照章補票,處罰鍰新臺幣壹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王湘雄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 為:
㈠時間:民國111年9月14日8時49分。 ㈡地點:臺中市○區○○○道○段0號(臺鐵臺中車站)第一 月臺處。
㈢行為:被移送人於111年9月14日使用電子票證由臺鐵竹中站 進站搭乘區間車南下,於臺鐵新竹站轉乘觀光列車(莒光號 1車次)繼續南下至臺鐵臺中站,因臺鐵多卡通電子票證乘 車營運規定第4條、第12條規定,觀光列車不在持用電子票 證適用車種範圍,違規搭乘視同無票乘車,應補收票價,經 臺鐵臺中站副站長鄭琦儒現場多次勸導、告知補票臺鐵新竹 站至臺鐵臺中站區間共新臺幣152元,惟被移送人仍拒絕照 章補票。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項證明屬實:
㈠證人即臺鐵臺中站副站長鄭琦儒於警詢時之證述。 ㈡職務報告1份、調查筆錄1份、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5幀、手機 翻拍照片2幀、臺鐵多卡通電子票證乘車營運規定1份、交通 部臺灣鐵路管理局旅客運送契約1份、鐵路警察局臺中分局 臺中分駐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1份、內政部警政署鐵路警 察局臺中分局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通知書1份等附卷可 稽。又被移送人經移送機關通知於111年10月7日到場調查, 並未到場。
三、按無票或不依定價擅自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進入遊樂場所, 不聽勸阻或不照章補票或補價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1 萬2千元以下罰鍰,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9條第2款定有明文。 核被移送人所為,該當無票擅自搭乘公共交通工具,不照章
補票,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9條第2款予以裁罰。爰審酌 被移送人無票擅自搭乘公共交通工具,經告知補票規則後仍 不照章補票,其妨害公共秩序之程度,兼衡其行為之動機、 目的、手段、違反之程度及所生之危害等一切情狀,裁處如 主文所示之處罰。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9條第2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熊祥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王麗麗
附錄本案處罰法條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9條第2款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1萬2千元以下罰鍰:
二、無票或不依定價擅自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進入遊樂場所,不 聽勸阻或不照章補票或補價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