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羅補字第235號
原 告 張富順
代 理 人 賴成維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游美女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
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萬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者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7 日
羅東簡易庭 法 官 黃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廖文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