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民事),竹東簡字,111年度,59號
CPEV,111,竹東簡,59,20221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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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竹東簡字第59號
原 告 廖墻
訴訟代理人 李承訓律師
被 告 官有統
官瑞麟
官大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4日所為
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一項關於「官大濱」記載,應更正為「官大賓」、第三項關於「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記載,應更正為「訴訟費用由被告官瑞麟、官大賓負擔。」、第四項關於「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肆萬伍仟零貳拾玖元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記載,應更正為「但被告官瑞麟、官大賓如以新臺幣肆萬伍仟零貳拾玖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 竹東簡易庭 法 官 邱玉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楊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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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