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分割遺產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民事),竹東簡字,111年度,199號
CPEV,111,竹東簡,199,202210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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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竹東簡字第199號
原 告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被 告 田慈萱
黃世傑游仲安

游燕芬
黃聖中
黃祖原
黃金生

黃玉妹

黃世禮
黃玉蘭

趙裕
趙雅嵐
趙翎君即趙宥晴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有法定代 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 係。原告之訴,原告或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 法代理者;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係可 以補正,惟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前開情形,原告之訴因逾期未補正經裁判駁回 後,不得再為補正。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2款、第 249條第1項第4、6款、第3項定有明文。二、本件原告之訴,被告趙裕義係未成年人,無訴訟能力,應由 其父母為法定代理人,有原告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稽(並為  原告於前案111年度竹東簡字第147號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提出



被告趙裕義戶籍謄本所明知)。然原告未於起訴狀上載明被 告趙裕義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顯非合法。嗣經 本院裁定命原告應於5日內具狀補正記載起訴狀上被告趙裕 義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逾期即駁回起訴。該裁 定已於111年9月2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又本件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又係固有必要 共同訴訟,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4、6款、第95 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 日
竹東簡易庭 法 官 汪銘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周育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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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