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民事),竹東簡字,111年度,131號
CPEV,111,竹東簡,131,20221018,2

1/1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竹東簡字第131號
原 告 梅珀瑄
訴訟代理人 楊婷鈞律師
被 告 張貴安
訴訟代理人 張淵閎

被 告 張阿福

張雲朋
張貴奇
張嫦嬌
張玉妹
張銘翔
張家浤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7日所為之
判決,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之附表一應更正為本裁定之附表一。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8 日
竹東簡易庭 法 官 汪銘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周育瑜     
附表一:
編號 不動產種類 土地坐落 面  積 權利 範圍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土地 新竹縣 竹東鎮 上坪 5-2 325.00 全部 備考
編號 不動產種類 建號 基地座落 ------------------- 建物門牌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範圍 樓 層 面 積 合 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建物 未辦理保存登記(農舍) 新竹縣○○鎮○○段0○000地號 ------------------- 新竹縣○○鎮○○里○○00號 住家用、加強磚造及鐵皮造、1層 一層:116.02 地下一層: 61.58 合計:177.6 雨遮106.50,及一切附屬建物 全部 備考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