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竹北簡字第237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范振達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11年度毒偵字第71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范振達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二)關於 「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實驗室」之記載應更 正為「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實驗室-台北」外 ,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按甲基安非他命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指之 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施用。是核被告范振達所為,係犯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至被告 施用前持有甲基安非他命,既意在供己施用,其持有之低度 行為應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㈡檢察官固主張被告構成累犯之事實並主張應加重其刑,然均 未具體指出證明之方法,參照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566 0號判決意旨,本院不能遽行認定被告為累犯並加重其刑。 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歷 經觀察、勒戒及判決確定,仍未能深切體悟,自愛自重,戒 絕毒癮,復繼續沾染毒品惡習,可見其自我克制能力不足, 對毒品有相當之依賴性,並參酌其施用第二級毒品行為對於 自身危害程度非輕,對社會風氣、治安亦有潛在之相當危害 ;惟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對於施用毒品之被告改以治療、矯 治為目的,非重在處罰,係因被告違反本罪實係基於「病患 性」行為,其犯罪心態與一般刑事犯罪之本質並不相同,應 側重適當之醫學治療及心理矯治為宜,又其行為本質乃屬自 殘行為,反社會性之程度較低,且考量被告自述高中畢業之 教育程度及小康之家庭經濟狀況(見毒偵卷第4頁)、犯罪 之動機、目的尚屬單純、手段亦稱平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林佳穎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郭哲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戴筑芸
附錄本案論罪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1年度毒偵字第718號
被 告 范振達 男 22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新竹縣○○鎮○○里0鄰○○00號 (現於法務部○○○○○○○另案執行中)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范振達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 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民國109年8月24日釋放出所,並經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年度毒偵字第5235號、第 523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判處 有期徒刑2月確定,於110年3月30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其猶不 知悔改及戒除毒品,於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3年內,基於施 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11年3月2日21時29分 為警採尿時起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許,在新竹縣○○鎮○○里0 鄰○○00號住所內,以燒烤玻璃球吸食煙霧方式,施用第二級 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因另案通緝為警緝獲,並於上開 時間,採集其尿液檢體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及甲基安非他 命陽性反應而查獲。
二、案經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埔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范振達於偵查中之自白。
(二)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實驗室於111年3月22日所 出具之濫用藥物檢驗報告(檢體編號:Z000000000000號)、
採尿室毒品人口到場採尿名冊(檢體編號:
Z000000000000)、採證同意書各1份。(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矯正簡表各1份。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 級毒品罪嫌。又被告前有如事實欄所載之犯罪科刑及執行情形 ,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附卷可憑,其於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審酌依 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4 日 檢 察 官 林佳穎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2 日 書 記 官 劉憶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