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繼字第5號
聲 請 人 吳恩傑
吳恩卓
兼上二人
法定代理人 王菁慧
吳志強
聲 請 人 王菁賢
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對於 該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 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次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 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 ,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此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為家 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第26條第1項 及第30條之1所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一案,未據聲請人繳納聲請費, 經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6日以裁定命其於收受通知之日起7日 內補正,此項裁定已分別於同年月14日合法送達王菁慧、吳 恩傑、吳恩卓,同年月15日合法送達王菁賢,同年月24日合 法送達吳志強,有送達證書5紙在卷可稽,聲請人迄今並未 補正,有本院收費管理系統查詢表附卷可證。揆諸前揭說明 ,其聲請拋棄繼承,於法不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4 日 家事庭 法 官 周子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郭子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