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連江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7號
聲 請 人 福建連江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許惠珠
被 告 王憲成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案件
,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11年度執聲沒字第3號),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許惠珠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肆拾伍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許惠珠因被告王憲成違反臺灣地區與 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案件,經法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 45萬元,於出具現金保證後,已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逃匿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118條第1項及第119條 之1第2項規定,聲請沒入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又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 入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 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
三、查被告王憲成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案件 ,前經本院准予具保新臺幣45萬元,由具保人許惠珠出具同 額現金保證後,被告已獲釋放,此有本院108年刑保字第2號 國庫存款收款書影本、刑事被告保證書各1份在卷可考。又 被告經福建連江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囑託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 代為傳喚應到案執行刑罰時,無正當理由不到案執行,經臺 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依法拘提無著,且該署檢察官合法 通知具保人應遵期通知或帶同被告到案執行,具保人亦未能 履行等情,有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送達證書影本3份、通知 影本1份、拘票暨報告書影本2份、福建連江地方檢察署送達 證書影本及通知各1份、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基本資料 查詢、在監在押紀錄表各3紙附卷可憑。又被告迄今仍逃匿
中,未在任何監所,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 1份附卷可稽。從而,聲請人聲請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上開 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4 日 刑事庭 法 官 李容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郭子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