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潮補字第909號
原 告 呂關德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盟鑫金屬股份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盟鑫金屬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原告之訴。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
同)9,200,000 元,應繳裁判費92,0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91,580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6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蔡進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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