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契約等
潮州簡易庭(民事),潮補字,111年度,872號
CCEV,111,潮補,872,20221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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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潮補字第872號
原 告 林聰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朱恆緯等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6,5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另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提出被告
朱恆緯、林愛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0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曾迪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薛雅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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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