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沙鹿簡易庭(民事),沙補字,111年度,245號
SDEV,111,沙補,245,2022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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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沙補字第245號
原 告 伊加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萬名娟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巫子淵發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24675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
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39萬9,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
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0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
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廖欣儀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柳寶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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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伊加伊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伊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