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給付票款
沙鹿簡易庭(民事),沙簡字,111年度,525號
SDEV,111,沙簡,525,202210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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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沙簡字第525號
原 告 劉震宇
被 告 星月大地休閒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林麗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19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七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伍仟肆佰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持有被告星月大地休閒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簽 發、被告林麗娟背書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紙(下稱系爭支票 ),屆期提示卻遭退票,爰依票據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 付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則以:同意原告請求,但目前沒有能力清償等語。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系爭支票、退票 理由單影本為證,堪信為真。按當事人於言詞辯論時為訴訟 標的之捨棄或認諾者,應本於其捨棄或認諾為該當事人敗訴 之判決,民事訴訟法第384條定有明文;該規定於簡易訴訟 程序仍有適用,同法第436條第2項亦有明定。查被告對於原 告所為本件票款之請求,既於言詞辯論時表示同意原告之請 求,而為認諾,縱被告另表明目前沒有能力清償等語,然此 乃日後執行有無效果之範疇,本件仍應依上開規定而為被告 敗訴之判決。從而,原告本於票據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 給付新臺幣50萬元,及自民國111年7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6%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 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6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廖欣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柳寶倫
附表:
編號 發 票 日 付 款 人 支票號碼 票面金額(新臺幣) 退 票 日 1 111年7月12日 台中商業銀行中正分行 0000000 50萬元 111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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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星月大地休閒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