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沙小字第824號
原 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訴訟代理人 江雅鳳
被 告 許千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 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 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給付電信費,而被告之住所地自民 國111年8月間起即位在臺東縣,且迄未變更,有個人戶籍資 料在卷可稽,是以,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規定,應 由臺灣臺東地方法院管轄,而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 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2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賴秀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任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