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逾期違約金
橋頭簡易庭(民事),橋補字,111年度,759號
CDEV,111,橋補,759,20221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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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橋補字第759號
原 告 海軍左營後勤支援指揮部
指定送達處所:海軍左營○○0000000 ○○○
法定代理人 高志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長煇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逾期違約金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29,8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0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呂維翰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0 日
書 記 官 薛如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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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長煇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