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抵押權
橋頭簡易庭(民事),橋簡字,111年度,634號
CDEV,111,橋簡,634,202210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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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橋簡字第634號
原 告 倪麥童
被 告 駱陳月霞
黃宏智

黃宏進
施養志
林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6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各將如附表一所示之抵押權予以塗銷。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送達,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 判決。
二、原告主張:分割前之坐落高雄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 ,前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97年度訴更㈠字第6號民事判決將 其中現同段561、561-56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原物分 割為訴外人林團單獨所有,並判命林團應以金錢補償其餘共 有人即被告新臺幣(下同)76萬8,344元確定(下稱系爭判 決),並於101年11月19日辦理土地分割登記時,由被告登 記取得如附表所示之法定抵押權(下稱系爭法定抵押權), 擔保上開金錢補償債權。林團於107年8月30日將系爭土地以 贈與為原因移轉登記為原告所有。原告已將如附表「提存金 額」欄所示之金額辦理清償提存,是系爭法定抵押權所擔保 之債權已不存在,基於抵押權之從屬性,系爭法定抵押權亦 不存在,爰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中段規定,請求被告塗銷系 爭法定抵押權等語。並聲明:被告應各將系爭法定抵押權予 以塗銷。
三、被告黃宏進則以:同意塗銷附表編號5、6所示之法定抵押權 ,但本件訴訟費用應由原告負擔等語為辯,並聲明:同意塗 銷附表編號5、6所示之法定抵押權。被告駱陳月霞黃宏智施養志林義成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爭執,亦未提出書 狀做何聲明或陳述。
四、本院之判斷:
㈠按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 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有妨害其所有權之虞



者,得請求防止之;債之關係消滅者,其債權之擔保及其他 從屬之權利亦同時消滅,民法第767條第1項、第307條分別 定有明文。又抵押權為擔保物權,具有從屬性,倘無所擔保 之債權存在,抵押權即無由成立,自應許抵押人請求塗銷該 抵押權之設定登記(最高法院84年度台上字第167號判決意 旨參照)。再依債務本旨,向債權人或其他有受領權人為清 償,經其受領者,債之關係消滅;清償期,除法律另有規定 或契約另有訂定,或得依債之性質或其他情形決定者外,債 務人得隨時為清償;又債權人受領遲延而難為給付者,清償 人得將其給付物,為債權人提存之,民法第309條第1項、第 315條、第326條分別定有明文。所謂清償提存,係債務人以 消滅債務為目的,將給付物為債權人寄存於提存所之行為, 債權人受領遲延時,清償人自得依提存方法以免除其債務( 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1882號裁定意旨參照)。 ㈡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系爭 土地登記謄本、系爭判決及提存書為證,堪認屬實。原告既 已將應給付被告之補償金辦理清償提存,堪認系爭法定抵押 權所擔保之金錢補償債權業經清償而消滅,基於抵押權之從 屬性,系爭法定抵押權亦隨同消滅,則系爭法定抵押權登記 之存在,對原告之所有權造成妨害,原告請求被告塗銷系爭 法定抵押權,自屬有據,應予准許,爰判決如主文第1 項所 示。
五、末按勝訴人之行為,非為伸張或防衛權利所必要者、敗訴人 之行為,按當時之訴訟程度,為伸張或防衛權利所必要者, 法院得酌量情形,命勝訴之當事人負擔其全部或一部,民事 訴訟法第81條第1、2款定有明文。本件被告均未反對塗銷系 爭法定抵押權,堪認原告提起本訴,非屬伸張或防衛權利所 必要,原告亦陳稱其同意自行負擔本件訴訟費用,爰命勝訴 之原告負擔全部訴訟費用。
六、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6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張立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6  日             書 記 官 許雅瑩
附表
編號 土地坐落位置 債權人 抵押權設定日期及文號 擔保債總權金額(新臺幣) 債權額比例 提存金額 1 高雄市○○區○○段○○段000號 駱陳月霞 101年11月19日101楠地字第037850號 76萬8,344元 768344分之26197 2萬6,197元 2 高雄市○○區○○段○○段000000號 駱陳月霞 101年11月19日101楠地字第037850號 76萬8,344元 768344分之26197 2萬6,197元 3 高雄市○○區○○段○○段000號 黃宏智 101年11月19日101楠地字第037850號 76萬8,344元 768344分之3340 3,340元 4 高雄市○○區○○段○○段000000號 黃宏智 101年11月19日101楠地字第037850號 76萬8,344元 768344分之3340 3,340元 5 高雄市○○區○○段○○段000號 黃宏進 101年11月19日101楠地字第037850號 76萬8,344元 768344分之7622 3,340元 6 高雄市○○區○○段○○段000000號 黃宏進 101年11月19日101楠地字第037850號 76萬8,344元 768344分之7622 7,622元 7 高雄市○○區○○段○○段000號 施養志 101年11月19日101楠地字第037850號 76萬8,344元 768344分之66617 6萬6,617元 8 高雄市○○區○○段○○段000000號 施養志 101年11月19日101楠地字第037850號 76萬8,344元 768344分之66617 6萬6,617元 9 高雄市○○區○○段○○段000號 林義成 101年11月19日101楠地字第037850號 76萬8,344元 768344分之2017 2,017元 10 高雄市○○區○○段○○段000000號 林義成 101年11月19日101楠地字第037850號 76萬8,344元 768344分之2017 2,01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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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