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橋頭簡易庭(民事),橋簡字,111年度,61號
CDEV,111,橋簡,61,202210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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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橋簡字第61號
原 告 農李美鈴
農証棋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吳永茂律師
羅玲郁律師
侯昱安律師
被 告 高永和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有待調查事項,需再開言詞辯論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9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林揚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9  日 書 記 官 陳麗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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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