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桃補字第587號
原 告 謝志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簡進發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2
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1,9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
日起算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7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顏嘉漢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楊上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