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桃簡字第549號原 告 陳卿傑 被 告 陳卿福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11年11月18日上午9時45分在本院第38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1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楊奕泠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王帆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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