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小字,111年度,1401號
TYEV,111,桃小,1401,202210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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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桃小字第1401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鄭喻云
彭裕文

被 告 邱坤榮 籍設桃園市○○區○○路0段000○0號00 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15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0,925元,及自民國96年6月27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96年6月27日 起至民國96年12月26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違約金,及自 民國96年12月27日起至民國97年3月16日止,按年息3%計算 之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7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柏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石曉芸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三、民事訴訟法第471條第1項:(依同法第436條之32第2項規定 於小額事件之上訴程序準用之)




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 ,提出理由書於原第二審法院;未提出者,毌庸命其補正, 由原第二審法院以裁定駁回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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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