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柳營簡易庭(民事),營簡字,111年度,185號
SYEV,111,營簡,185,202210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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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營簡字第185號
上 訴 人 沈煒程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林育瑩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
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柳營簡易庭民國111年8月31日第一審
簡易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3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00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
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全額,逾期未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6 日
柳營簡易庭 法 官 陳郁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謝靜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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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