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營司簡調字第467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財元、陳黃美香、陳米麗、陳素貞、陳姝
婷等間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 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 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第1 項第1 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陳財元前向聲請人聲請信用卡使 用後未按期繳款,履經聲請人催討無果,迄今尚積欠新臺幣 457,465元及利息未清償。而陳財元之被繼承人陳天來遺有 坐落臺南市○○區鎮○段000地號土地之遺產,相對人陳財元、 陳黃美香、陳米麗、陳素貞、陳姝婷依法均有繼承權利,詎 前開不動產嗣經以分割繼承為原因而登記為相對人陳黃麗香 所有,致聲請人無從以陳財元應繼承之權利執行受償,相對 人等所為處分遺產行為屬無償行為,該遺產分割之協議有害 於聲請人之債權,爰依民法第244條規定,請求撤銷相對人 間遺產分割協議,並請求塗銷該不動產之分割繼承登記,回 復登記為相對人公同共有,為此聲請調解等語。三、經查,本件聲請調解之標的法律關係為請求撤銷相對人間就 不動產所為之遺產分割協議及塗銷繼承登記等,依法乃法院 以裁判之方式始得創設、變更、消滅、形成之法律關係,核 其性質為形成之訴,應以形成判決為之,顯無從由兩造以調 解方式互相讓步解決紛爭,本件調解之聲請顯屬不能調解, 爰裁定駁回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規定,裁定如 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張榕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