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營簡字第385號
原 告 張文科
訴訟代理人 鄭世賢律師
被 告 張昆育
余萬來
徐蘭妘
徐蘭利
余正德
余岳峰
葉鴻儒
梅福來
黃蘊佳
徐雨希
梁世英
上1人
訴訟代理人 梁世賢
被 告 余森豪
張俊彥
兼上1人
訴訟代理人 張文東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因被告張文東具狀主張原告所提出之分割方案致被告張
文東所受分配土地面積短少甚多,應再調查兩造就價差找補
之意見,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11月28日上午1
1時5分在本庭第2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於庭期14日前提出各共有人依應有部分得受分配土地
面積及依附圖分割方案實際受分配之面積計算表及土地增減
面積找補意見到院,並將繕本逕送達被告(請於庭期日提出
送達證明)。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童來好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吳昕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