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柳營簡易庭(民事),營簡字,110年度,385號
SYEV,110,營簡,385,202210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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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營簡字第385號
原 告 張文科
訴訟代理人 鄭世賢律師
被 告 張昆育

余萬來

徐蘭妘


徐蘭利

余正德

余岳峰


葉鴻儒

梅福來

黃蘊

徐雨

梁世英


上1人
訴訟代理人 梁世賢
被 告 余森豪

張俊彥


兼上1人
訴訟代理人 張文東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因被告張文東具狀主張原告所提出之分割方案致被告張
文東所受分配土地面積短少甚多,應再調查兩造就價差找補
之意見,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11月28日上午1
1時5分在本庭第2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於庭期14日前提出各共有人依應有部分得受分配土地
面積及依附圖分割方案實際受分配之面積計算表及土地增減
面積找補意見到院,並將繕本逕送達被告(請於庭期日提出
送達證明)。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童來好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吳昕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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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