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聲字,111年度,213號
PCEV,111,板聲,213,202210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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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聲字第213號
聲 請 人 黃瓊儀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許潔如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交付法
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 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 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 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受 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 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 規定外,應予許可,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 第1項復有明定。是以倘聲請人依前開規定聲請法院交付錄 音或錄影光碟,法院仍有就聲請人所敘明「因主張或維護其 法律上利益」之理由,為具體個案審酌,若聲請人未敘明理 由,或所敘明之內容與法律規定不合者,法院自應駁回其聲 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為明瞭本院111年度板小字第776號損害 賠償事件,於民國111年9月16日庭期開庭內容,故聲請交付 法庭數位錄音光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固聲請交付本院111年度板小字第776號請求損 害賠償事件之法庭錄音光碟,惟其聲請狀僅泛稱其為明瞭開 庭內容之需,實難認聲請人已具體敘明其有何主張或維護其 法律上利益之情事,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聲請交付前開法 庭錄音光碟,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20 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沈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劉美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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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