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字,111年度,497號
PCEV,111,板簡,497,2022102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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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簡字第497號
上 訴 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北西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邱華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松金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人之上訴
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2,13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茲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爰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沈 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
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
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劉美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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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