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簡字第2384號
原 告 昀昇金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淑貞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合立興企業股份有
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佰參拾捌萬柒仟陸佰壹
拾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貳萬肆仟陸佰陸拾壹元,扣除前繳
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萬肆仟
壹佰陸拾壹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子榕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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