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111年度板簡字第2357號原 告 張芝綾 訴訟代理人 張宜翔 上列原告與被告胡孟淇、胡高季涵等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向本庭補繳裁判費新臺幣貳萬肆仟玖佰伍拾捌元。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子榕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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