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字,111年度,2329號
PCEV,111,板簡,2329,202210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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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簡字第2329號
原 告 陳筱淇
上列原告與被告東元資融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18,27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
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許珮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吳昌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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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