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字,111年度,2307號
PCEV,111,板簡,2307,202210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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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簡字第2307號
原 告 金步凡
上列原告與被告曾富雄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3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13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330元,原告僅繳納1,3
00元,尚欠3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所欠
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怡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芷寧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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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