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字,111年度,1765號
PCEV,111,板簡,1765,202210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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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簡字第1765號
原 告 梁瑋珊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佑銘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1,73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3,5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庭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佳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李庭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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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