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簡字第1691號
上 訴人 即
被 告 姚如芬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通盈通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
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9月14日本院第一審
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
(下同)114,89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30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魏賜琪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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