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字,111年度,1414號
PCEV,111,板簡,1414,202210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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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簡字第1414號
上 訴人 即
原 告 周力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駱美圻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11年9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5,6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
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魏賜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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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