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污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94年度,375號
ULDM,94,訴,375,200512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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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4年度訴字第375號
公 訴 人 台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辰○○
選任辯護人 張智學律師
      藍庭光律師
      劉志卿律師
被   告 聖發興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兼代表人  癸○○
上2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簡承佑律師
      張育誠律師
被   告 育昇配電工程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己○○
代 理 人 辛○○
被   告 丁 ○
被   告 辛○○
上2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林再輝律師
被   告  和本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兼代表人  甲○○
被   告 寅○○
上2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洪士凱律師
被   告 亘進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兼代表人  壬○○
上2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王英傑律師
被   告 德記水電工程行
兼代表人  子○○
上2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李建忠律師
被   告 鴻明水電企業行
代 表 人 午○○
被   告 巳○○
上2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李建忠律師
被   告 丑○○○○
兼代表人  庚 ○
上2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王英傑律師
被   告 成光電氣工業處
兼代表人  丙○○
上 1  人
選任辯護人 黃裕中律師
被   告 嘉成電氣工程行
兼代表人  乙○○
選任辯護人 黃裕中律師
被   告 清峰電力工程有限公司
兼代表人  戊○○
上 1  人
選任辯護人 張欽昌律師
被   告 未○○
上 1  人
選任辯護人 張育誠律師
      簡承佑律師
上列被告因貪污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4年度偵字第2012
號、94年度偵字第2075號、94年度偵字第2133號、94年度偵字第
230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癸○○辛○○、丁○、甲○○寅○○壬○○子○○丙○○、庚○、巳○○乙○○未○○共同連續意圖影響決標價格、獲取不當利益,而以協議使廠商不為投標、不為價格之競爭,癸○○辛○○甲○○各處有期徒刑拾月,子○○累犯,處有期徒刑玖月,壬○○、庚○各處有期徒刑捌月,丙○○處有期徒刑柒月,乙○○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丁○、寅○○巳○○未○○各處有期徒刑陸月;丁○、寅○○巳○○未○○所處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均以參佰元折算壹日。戊○○共同意圖獲取不當利益,而以協議使廠商不為投標,處有期徒刑壹年。
聖發興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廠商之代表人、受雇人因執行業務犯意圖影響決標價格、獲取不當利益,而以協議使廠商不為投標、不為價格之競爭罪,處罰金新台幣壹佰萬元。
育昇配電工程有限公司廠商之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意圖影響決標價格、獲取不當利益,而以協議使廠商不為投標、不為價格之競爭罪,處罰金新台幣壹佰萬元。
和本水電工程有限公司廠商之代表人、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意圖影響決標價格、獲取不當利益,而以協議使廠商不為投標、不為價格之競爭罪,處罰金新台幣壹佰萬元。亘進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廠商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犯意圖影響決標價格、獲取不當利益,而以協議使廠商不為投標、不為價格之競



爭罪,處罰金新台幣壹佰萬元。
德記水電工程行廠商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犯意圖影響決標價格、獲取不當利益,而以協議使廠商不為投標、不為價格之競爭罪,處罰金新台幣壹佰萬元。
鴻明水電企業行廠商之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意圖影響決標價格、獲取不當利益,而以協議使廠商不為投標、不為價格之競爭罪,處罰金新台幣壹佰萬元。
丑○○○○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犯意圖影響決標價格、獲取不當利益,而以協議使廠商不為投標、不為價格之競爭罪,處罰金新台幣壹佰萬元。
成光電氣工業處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犯意圖影響決標價格、獲取不當利益,而以協議使廠商不為投標、不為價格之競爭罪,處罰金新台幣柒拾萬元。
嘉成電氣工程行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犯意圖影響決標價格、獲取不當利益,而以協議使廠商不為投標、不為價格之競爭罪,處罰金新台幣柒拾萬元。
清峰電力工程有限公司之代表人、受雇人因執行業務犯意圖影響決標價格、獲取不當利益,而以協議使廠商不為投標、不為價格之競爭罪,處罰金新台幣壹佰萬元。
辰○○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褫奪公權參年。
事 實
一、子○○前於民國(下同)92年間,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法院 判處有期徒刑2 月確定,甫於92年5 月20日易科罰金執行完 畢。乙○○前於88年間,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 徒刑5 月確定,於88年10月8 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另因過 失致人於死,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於89年4 月30 日執行完畢。
二、癸○○係「聖發興水電工程有限公司」(下稱「聖發興公司 」)之負責人,辛○○、丁○夫妻分別係「育昇配電工程有 限公司」(下稱「育昇公司」,代表人為辛○○、丁○之子 己○○)之股東、股東兼實際負責人,甲○○寅○○夫妻 分別係「和本水電工程有限公司」(下稱「和本公司」)之 負責人、股東兼實際負責人,壬○○係「亘進工程股份有限 公司」(下稱亘進公司)之負責人,子○○係「德記水電工 程行」之負責人,丙○○係「成光電氣工業處」之負責人, 庚○係「丑○○○○」之負責人,巳○○係「鴻明水電企業 行」(代表人為午○○)之實際負責人,乙○○係「嘉成電 氣工程行」之負責人,均係從事承攬水電工程行業之人。三、癸○○辛○○、丁○、甲○○寅○○壬○○子○○



丙○○、庚○、巳○○乙○○等11人,得知公營事業「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電公司」)雲林區營業 處於93年2 月間,依政府採購法規定,公開辦理「93年斗六 工區配電外線工程帶料發包工程」(下稱93年度「斗六配電 工程」)、「93年麥寮工區配電外線工程帶料發包工程」( 下稱93年度「麥寮配電工程」)、「93年四湖工區配電外線 工程帶料發包工程」(下稱93年度「四湖配電工程」)招標 案件,設計金額各為新台幣(下同)190,000,000 元,總工 程設計金額高達570,000,000 元,且定於93年2 月27 日 上 午10時、下午1 時30分、下午3 時30分分別開標,竟均意圖 影響決標價格及獲取不當利益,以協議使廠商不為價格競爭 或不為投標(下稱圍標)之概括犯意:
㈠於93年2 月21日,在雲林縣莿桐鄉○○路「雲聯水電工程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雲聯公司,已於93年7 月1 日停業 )倉庫內,舉行圍標協調會議,會中達成協議(犯意聯絡 ),由癸○○甲○○辛○○主持,席間決定由「育昇 公司」、「和本公司」、「聖發興公司」參與前開3 件工 程投標,並分配由「育昇公司」取得前開「四湖工區」工 程,由「和本公司」取得前開「麥寮工區」工程,及由「 聖發興公司」取得前開「斗六工區」工程,其他2 家公司 於非分配區域工程投標時,不得為價格競爭,彼此互為投 標及陪標廠商,而未經協議投標廠商不得投標,並決議由 在場之癸○○甲○○辛○○子○○、庚○、壬○○乙○○丙○○巳○○9 人共同集資圍標款項 5,210,000 元(每人各約577,777 元),作為使其他廠商 不為前開3 件工程投標之代價(即俗稱「搓圓仔湯」), 等圍標成功後,即由支付圍標款項之9 人共同分配該3 件 工程。在場11人均同意依此辦理,除乙○○繳交577,777 元外,餘8 人均各繳交580,000 元,作為使其他廠商不為 前開3 件工程投標之代價。癸○○辛○○、丁○、甲○ ○、寅○○壬○○子○○丙○○、庚○、巳○○乙○○等11人,即依前開協議,以附表一所示投標金額, 由「聖發興公司」、「和本公司」、「育昇公司」互為投 標及陪標廠商,其餘廠商均未投標。
㈡又於投標截止日即93年2 月26日前,上述11人,更與未○ ○(癸○○之堂弟,受雇於「聖發興公司」)、謝定然( 擔任「聖發興公司」顧問,違反政府採購法部分,另案經 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互為圍標之概括犯意聯絡,以電 話聯絡方式或徘徊在「台電公司」雲林區營業處大門,勸 阻前來投標廠商,若廠商拒絕,則以承諾給付一定金錢,



要求不為投標。而「益華電力有限公司」(下稱「益華公 司」,代表人為吳俊治)之實際負責人林德龍、「英義電 力工程有限公司」(下稱「英義公司」)之代表人兼「逢 大電業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逢大公司」,代表人 為廖東南)之董事陳嘉隆、「華一電氣工程有限公司」( 下稱「華一公司」,代表人為李吳鳳嬌)之實際負責人李 大再、「清峰電力工程有限公司」(下稱「清峰公司」) 之負責人戊○○,均與其等合意,而分別基於與前開癸○ ○等13人共同圍標之犯意聯絡,而不為投標,以獲取不當 利益:
癸○○於93年間某日,在「益華公司」位於嘉義市○區 ○○路135 號3 樓之處所,交付林德龍現金300,000 元 ,作為協議使「益華公司」不參與投標之代價(林德龍 違反政府採購法部分,另案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 ②癸○○、丁○、寅○○、庚○4 人於93年間某日,在台 中市某餐廳外,交付陳嘉隆現金1,000,000 元,作為協 議使「英義公司」、「逢大公司」不參與投標之代價( 陳嘉隆違反政府採購法部分,另案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 分)。
癸○○壬○○、丁○、寅○○4 人於93年間某日,在 癸○○位於雲林縣斗六市○○里○○路55巷86號住處, 交付李大再現金1,300,000 元,作為協議使「華一公司 」不參與投標之代價(李大再違反政府採購法部分,另 案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
④於93年2 月26日投標截止日當天,辛○○等人在「台電 公司」雲林區營業處入口等處看守,俟機以一定代價勸 退來投標的廠商。而清峰公司負責人戊○○早已於之前 就申購1 張600 萬元之台企本行支票作為押標金,並於 當日指派經理譚朝恭(未經起訴)攜帶標函等相關資料 ,前往「台電公司」雲林區營業處伺機投標或接受其他 人的搓圓仔湯,至於要投標或接受搓圓仔湯,則由譚朝 恭當場決定。後來,辛○○等其中1 人負責與譚朝恭接 觸,最後達成協議,癸○○等人同意交付一定數額現金 (未談定數額)予戊○○,作為「清峰公司」不參與投 標之代價;接著在93年2 月27日開標後某日,癸○○寅○○辛○○、庚○4 人,與譚朝恭約在台中市○○ ○○○路中港交流道的橋下交付款項,癸○○等人願交 付300,000 元,惟與戊○○交待的數額500,000 元不符 ,雙方因而不歡而散。後來,在「台電公司」雲林區營 業處又要辦理94年度的配電工程公開招標(詳見後述)



癸○○聽庚○提到有人談到戊○○在索討93年的圍標 代價,癸○○於是在94年3 月7 日前1 日或前2 日,由 癸○○撥打電話給「清峰公司」負責人戊○○,雙方約 在94年3 月7 日,於雲林縣斗六市某郵局旁,癸○○當 場交付戊○○所要求的500,000 元予戊○○,作為使「 清峰公司」不參與前開93年度3 件配電外線工程投標之 代價。
㈢適有「樺旺工程有限公司」(下稱「樺旺公司」)派陳若 竹以郵寄方式投遞前開3 件工程之標單,而未為癸○○寅○○、丁○、子○○辛○○甲○○、庚○、未○○巳○○丙○○乙○○壬○○謝定然等人所勸阻 ;另有「順盈電氣工程有限公司」(下稱「順盈公司」) 參與「麥寮配電工程」,亦未遭癸○○等人所勸阻。 ㈣至93 年2月27日開標當日,扣除「樺旺公司」因3 件工程 標單未附資源統計表,及「順盈公司」因未依招標文件規 定檢附證件及標單,均視為無效標外,3 件工程合格之投 標廠商均僅餘「聖發興公司」、「和本公司」、「育昇公 司」,而互為投標及陪標廠商。
①同日上午10時左右「斗六配電工程」開標結果,終由「 聖發興公司」以最低價166,500,000 元得標。 ②同日下午1 時30分左右「麥寮配電工程」開標結果,終 由「和本公司」以最低價167,217,275 元得標。 ③同日下午3 時30分左右「四湖配電工程」開標結果,終 由「育昇公司」以最低價159,000,000 元得標。 (工程底價及投標廠商底價詳如附表一所示)
癸○○辛○○、丁○、甲○○寅○○壬○○、子○ ○、丙○○、庚○、巳○○乙○○等11人,即以附表二 所示分配施工區域。
四、癸○○辛○○、丁○、甲○○寅○○子○○、庚○、 巳○○壬○○等9 人,於93年間順利取得前開龐大利益之 台電工程後,得知「台電公司」雲林營業區處復於94年間, 依政府採購法規定,公開辦理「94年度四湖區配電外送工程 帶料發包工程」(下稱94年度「四湖配電工程」)、「94年 度斗六區配電外送工程帶料發包工程」(下稱94年度「斗六 配電工程」)、「94年度麥寮區配電外送工程帶料發包工程 」(下稱94年度「麥寮配電工程」)招標案件,設計金額各 為147,655,000 元、195,000,000 元、195,000,000 元,總 工程設計金額高達537,655,000 元,竟仍承接上述圍標之概 括犯意:
㈠於94年3 月11日,在雲林縣莿桐鄉大美村大美24之66號甲



○○住處,舉行圍標協調會議,席間決定比照93年模式, 由「育昇公司」、「和本公司」、「聖發興公司」參與前 開3 件工程投標,並分配由「育昇公司」取得前開「四湖 工區」工程,由「和本公司」取得前開「麥寮工區」工程 ,及由「聖發興公司」取得前開「斗六工區」工程,其他 2 家公司於非分配之區域工程投標時,不得為價格之競爭 ,彼此互為投標及陪標廠商,至未經協議投標之廠商則不 得投標,且決議庚○於圍標成功後有優先選擇施工區域之 權利,並於95年度優先以「丑○○○○」參與「台電公司 」雲林區營業處工程投標。在場9 人均同意依此辦理,並 由癸○○、丁○、甲○○子○○、庚○、壬○○、巳○ ○當場簽立協議書1 紙,以資保障庚○之權益。癸○○寅○○、丁○、子○○辛○○甲○○壬○○、巳○ ○、庚○即依前開協議,以附表三所示之投標金額,使「 聖發興公司」、「和本公司」、「育昇公司」互為投標及 陪標廠商,其餘廠商均未投標。惟至94年3 月12日上午10 時左右「麥寮配電工區」開標時,共計有「超昱公司」、 「英義公司」、「育昇公司」、「和本公司」、「聖發興 公司」5 家廠商投標,因「超昱公司」以電子投標方式投 標,並將標價壓低為123,000,000 元,致癸○○、丁○、 辛○○寅○○甲○○子○○、庚○、壬○○、巳○ ○無從事先得知攔阻,「和本公司」因而未能順利得標( 工程底價及投標廠商底價詳如附表三所示)。
㈡因「和本公司」未能得標前開「麥寮配電工程」,為順利 圍標「斗六配電工程」,癸○○辛○○、丁○、甲○○寅○○子○○、庚○、巳○○壬○○9 人,復共同 承接前開圍標之概括犯意聯絡,於「斗六配電工程」開標 日即94年3 月21日前1 週左右,在「聖發興公司」舉行圍 標會議,決議由「聖發興公司」參與該件工程投標,並由 「和本公司」、「育昇公司」擔任陪標廠商,不得為價格 之競爭,至未經協議投標之廠商則不得投標,惟除庚○堅 決表示以「丑○○○○」投標外,餘8 人均同意遵循原決 議。子○○癸○○、丁○為使庚○遵循協議,乃於開標 日即94年3月21日簽立協議書一紙,載明倘若「聖發興公 司」、「育昇公司」順利標得前開「斗六配電工程」、「 四湖配電工程」,同意由前「雲聯公司」股東以抽籤方式 分配施工區域等語,再將協議書轉交庚○收執,庚○遂同 意擔任「聖發興公司」之陪標廠商,而不為價格之競爭, 並將該工程之標單交由癸○○派人投遞。癸○○寅○○ 、丁○、子○○辛○○甲○○壬○○巳○○、庚



○等9 人,即依前開協議,以附表三所示之投標金額,使 「聖發興公司」、「和本公司」、「育昇公司」、「丑○ ○○○」互為投標及陪標廠商,其餘廠商均未投標。至94 年3 月22日上午10時左右「斗六配電工區」開標時,扣除 「大華水電行」、「三鈺公司」因未附證件而視為無效標 外,僅餘「丑○○○○」、「育昇公司」、「和本公司」 、「聖發興公司」4 家廠商互為投標及陪標廠商,開標結 果終由「聖發興公司」以最低價137,300,000 元得標(工 程底價及投標廠商底價詳如附表三所示)。
癸○○辛○○、丁○、甲○○寅○○子○○、庚○ 、巳○○壬○○9 人,仍共同承接前開圍標之概括犯意 聯絡,於「四湖配電工程」開標日即94年3 月29日前1 週 左右,在「聖發興公司」舉行圍標會議,決議由「育昇公 司」參與該件工程投標,並由「和本公司」、「聖發興公 司」及「亘進公司」擔任陪標廠商,不得為價格之競爭, 至未經協議投標之廠商則不得投標,在場9 人均同意依此 辦理。癸○○寅○○、丁○、子○○辛○○甲○○壬○○巳○○即依前開協議,以附表三所示之投標金 額,使「聖發興公司」、「和本公司」、「育昇公司」、 「亘進公司」互為投標及陪標廠商,其餘廠商均未投標, 惟庚○違反協議,於截止投標日即94年3 月28日,派女兒 林美莉前往「台電公司」雲林區營業處投標,丁○、辛○ ○發現後即刻更換較低價之標單。至94年3 月29日上午10 時左右「四湖配電工程」開標時,共計有「亘進公司」、 「盟發水電行」、「育昇公司」、「和本公司」、「聖發 興公司」、「丑○○○○」6 家廠商投標,開標結果終由 「育昇公司」以最低價101,000,000 元得標(工程底價及 投標廠商底價詳如附表三所示)。
五、辰○○係公營事業機關「台電公司」雲林區營業處經理,負 責監察督導配電工程業務及所屬下級單位業務,為依據法令 從事公務之人員。癸○○、丁○、寅○○於93年2 月27日, 分別以「聖發興公司」、「育昇公司」、「和本公司」互為 得標及陪標廠商,順利圍標各取得「斗六配電工程」、「四 湖配電工程」及「麥寮配電工程」後,因前開3 件工程均須 「台電公司」提供特定原料施工,而「台電公司」於93年間 材料短缺頻繁,致「聖發興公司」、「育昇公司」、「和本 公司」無法按期施工,癸○○、丁○、寅○○乃於93年3 、 4 月間,前往「台電公司」雲林區營業處拜訪辰○○,請求 處理材料短缺之情形,辰○○旋依職權要求所屬總務課材料 股迅速向其他區處調度材料,其本身亦依職權撥打電話向「



台電公司」材料處請求撥料,或向其他區處經理調取材料, 使癸○○、丁○、寅○○能儘快取得「台電公司」材料施工 ,進而順利領取工程款。癸○○、丁○、寅○○3 人為使辰 ○○日後能利用職權協助渠等取得「台電公司」供料,加速 領取工程款項,於93年4 月間某日,前往辰○○位於屏東縣 屏東市○○里○○街29巷22號住處,交付「香港景福金條」 12條(重量合計60兩,成色999.5 以上,現值約990,000 元 ,為寅○○、丁○向雲林縣斗六市○○路「中和銀樓」所購 買)及「皇家禮炮21年」洋酒2 瓶(現值合計4,400 元,為 癸○○向斗六市鎮○里○○路881 號「龍鳳商店」所購買) 予辰○○辰○○對於其職務上應為督導總務課正常供料事 務,竟基於收受賄賂之犯意,在該住處收受前開金條及洋酒 等賄賂,並將該金條藏放在住處,洋酒則已飲盡或贈送他人 。癸○○、丁○、寅○○3 人自交付辰○○前開賄賂後,迄 至同年7 月1 日辰○○調任「台電公司」屏東區營業處經理 時止,仍有因「台電公司」供料短缺之事,多次前往「台電 公司」雲林區營業處,請求辰○○利用職權督導總務課材料 股迅速向其他區處調度材料,或由其本身撥打電話向「台電 公司」材料處、其他區處經理調取材料,而辰○○均有依職 權為之,使癸○○、丁○、寅○○3 人能順利取得「台電公 司」材料施工,儘速領取工程款。
六、經檢察官指揮調查員調查,並同步搜索上述癸○○位於雲林 縣斗六市○○路55巷86號、88號處所、甲○○位於莿桐鄉大 美村大美24之66號處所、丁○位於嘉義縣新港鄉大潭村10號 之16、大潭村後底湖2 號之1 處所、巳○○位於斗六市○○ 路59之60號處所、壬○○位於虎尾鎮墾地里3 號之20處所、 庚○位於虎尾鎮廉使里1678號處所及子○○位於斗六市○○ 路71號處所,扣得如附表四所示之證物,而查悉上情。七、辰○○於94年5 月11日檢察官訊問時自白,且於同日自動繳 交所收賄賂「香港景福金條」12條,於同月25日繳交相當於 所收賄賂「皇家禮炮21年」洋酒2 瓶之價額4,400 元。八、案經法務部調查局雲林縣調查站移送及台灣雲林地方法院檢 察署檢察官自動檢舉偵查起訴。
理 由
壹、圍標部分的事實
有關圍標部分,除被告「清峰公司」與兼「清峰公司」代表人 的被告戊○○外,均坦白承認上述事實,互核相符,並有謝定 然、林德龍陳嘉隆、李大再、蔡清長、陳獻庚、張欣哲、陳 若竹林家和許文水賴金滿古金國陳彥勛等人的筆錄 ,以及93年度圍標分工紀錄表、癸○○書寫紙條、丁○所有之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存摺影本、交易明細表,93年度斗六工區、 麥寮工區、四湖工區配電工程開標及決標紀錄表3 份,93年度 斗六工區、麥寮工區、四湖工區配電工程決標公告3 份,93年 度斗六工區、麥寮工區、四湖工區投標廠商標價與詳細價目表 總價及資源統計表總價差值計算表3 份,93年度斗六工區、麥 寮工區、四湖工區投標廠商參與開標(議價)簽到表3 份、出 席代表授權書2 份,93年度斗六工區、麥寮工區、四湖工區配 電工程發包底價單3 份,「樺旺公司」參與93年度斗六工區、 麥寮工區、四湖工區標單3 份,「育昇公司」參與93年度斗六 工區、麥寮工區、四湖工區標單3 份,「和本公司」參與93年 度斗六工區、麥寮工區、四湖工區標單3 份,「聖發興公司」 參與93年度斗六工區、麥寮工區、四湖工區標單3 份,廠商領 標費用之匯票登記資料1 份、電子採購領標劃帳資料1 份,雲 林區處93年預定興辦1 億元以上至未達5 億元配電工程標案資 料1 份,廠商登記資料,公司名稱查詢資料1 份,監聽譯文1 份,94年3 月21日協議書1 份,台電公司雲林區營業處來賓進 出登記簿1份 ,台電公司雲林區處工程圖說費收入繳納明細表 暨郵政劃撥儲金存款單,94年度斗六工區、麥寮工區、四湖工 區配電工程開標及決標紀錄表3 份,94年度斗六工區、麥寮工 區、四湖工區投標廠商資格審查表、標單等資料1 份,及附表 四所示之扣案物可以佐證,事實已經可以認定。【清峰公司、戊○○部分】
㈠此部分事實,業經癸○○於審判期日到庭證述「93年,我、 寅○○辛○○、庚○,93年2 月27日以後,斗六工程標好 後,我們有去找他。我們約他在台中中山高,這不是他本人 ,是他們裡面的譚先生約在台中中山高中港路的橋下」「在 台中中港路橋下,93年是要付30萬元給他,他不要。」「我 們要給他30萬元,譚先生要50萬元,他沒有拿。」「50萬元 ,93年我們欠他,要給他,因為94年還沒有標,不知道他要 不要來」「庚○說93年我們要給30萬元,清峰公司不要,庚 ○說要追加20萬元,要給清峰公司50萬元。」「93年30萬太 少,他沒有拿,所以留到94年開標前再給他。」「94年沒有 拿錢,我們也沒有給人家錢,93年有給人家」「(問:戊○ ○收下你50萬元時,有無問說為什麼要拿50萬元給他?)答 :他沒有問,他自己知道。」
㈡清峰公司與戊○○固然否認犯罪,戊○○也坦承曾指派經理 譚朝恭於93年2 月26日投標截止日攜帶標函到「台電公司」 雲林區營業處,並坦白承認與癸○○相約於94 年3月7 日在 斗六郵局旁見面,惟辯稱「我於93年2 月26日投標截止日前 ,有申購1 張600 萬元之台企本行支票作為押標金。」「我



於93年2 月26日指派譚朝恭攜帶標函等相關資料前往台電雲 林區處伺機投標,由譚朝恭當場評估是否投標,惟譚朝恭最 後並未投標。」(94年度偵字第2133號卷2第138 、139 頁 )「我要出發前,我不知道要做什麼,到了時候,因為他也 是我們同樣配電外線的工程人員,工程公司,他做什麼我不 曉得,我要做什麼我知道,他要做什麼電話中沒有表示,我 知道我要做什麼。」(本院卷2第147 頁)
㈢法官認為:
①無人提到癸○○戊○○有何怨隙,則癸○○應無故意誣 陷戊○○、清峰公司的必要,其證詞可信。
戊○○既然麼事先購買了600 萬元押標金台企支票,顯然 已有投標之決心。譚朝恭並非企業負責人,如何敢於帶著 600 萬元押標金銀行支票到投標現場,竟未投標。這其中 的原因,必然是老闆戊○○早已交待俟機投標,或者接受 其他廠商的搓圓仔湯。
③至於到底93年2 月26日當日的約定是300,000 元,還是 500,000 元?為何癸○○等人之後與譚朝恭約在台中市 ○○○○道橋下見面時,為了300,000 元,還是500,000 起了爭執呢?法官認為,應該是93年2 月26日當天在「台 電公司」雲林區營業處,雙方在當場只談好會支付金錢作 為清峰公司不投標的代價,而將數額留待事後再談所致。 然而,這卻不影響協議放棄投標,以達圍標目的的決定。 ④再者,戊○○在94年3 月7 日大老遠跑到斗六來與癸○○ 見面,卻說不上是為了什麼,天底下那有這樣的事情?從 而,以癸○○供述的內容,較為符合事理,可以採信。被 告戊○○的辯解,與事理不合,不足採信。至於辯護人辯 稱從監聽譯文來看,庚○並未與戊○○接觸云云;法官認 為,戊○○畢竟與癸○○於94年3 月7 日在斗六見面,至 於庚○是從何處聽到戊○○在催討93年的欠款,並不重要 ,在此一併說明。
貳、辰○○部分的事實
辰○○坦白承認上述事實,並有丁○之筆錄(94年度偵字第 2075號卷第146-148 頁)(94年度偵字第2133號卷3第 72-78 頁),寅○○之筆錄(94年度偵字第2075號卷第 48-59 、122-123 、139-141 、149-150 頁)(94年度偵字 第2133號卷2第72-81 頁),張秀娥之筆錄(94年度偵字第 2133號卷2第6-13頁),陳錦雲之筆錄(94年度偵字第2075 號卷第142-145 頁),王文彬之筆錄(94年度偵字第2133號 卷2第163-165 頁),台電公司雲林區處總務課材料股長林 蒼源之筆錄(94年度偵字第2133號卷3第12-13 、38-44 頁



),台電公司雲林區處工環課長連平國之筆錄(94年度偵字 第2133號卷3第5-8 、46-57 頁),台電公司工務段工一股 長陳彥勛之筆錄(94年度偵字第2133號卷3第15-26 頁), 台電公司雲林區○○○段工一股主辦林建同之筆錄(94年度 偵字第2133號卷3第9-11、29-36 頁),扣案「香港景福金 條」12條之照片13幀(94年度偵字第2133號卷2第166-167 、184-185 頁),以及扣案之相當於「皇家禮炮21年」洋酒 2 瓶之價額4,400 元贓證物款收據(94年度偵字第2133號卷 3第168 頁),與龍鳳商店所開立之免用統一發票收據1 紙 (94年度偵字第2133號卷3第161 頁),扣案之癸○○書寫 紙條影本1 紙(94年度偵字第2133號卷2第75頁),通訊監 察譯文1 份(94年度偵字第2075號卷第56、57、59頁)可以 佐證,此部分事實已經可以認定。
參、論罪科刑:
被告癸○○辛○○、丁○、甲○○寅○○壬○○、子○ ○、丙○○、庚○、巳○○乙○○未○○等12人的行為, 均觸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 項意圖影響決標價格、獲取不當 利益,而以協議使廠商不為投標、不為價格之競爭罪。被告戊 ○○的行為,觸犯同條項意圖獲取不當利益,而以協議使廠商 不為投標罪。被告癸○○辛○○、丁○、甲○○寅○○壬○○子○○丙○○、庚○、巳○○乙○○未○○等 12人與謝定然之間,上述13人與戊○○譚朝恭林德龍、陳 嘉隆、李大再之間,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都是共同正犯。 被告癸○○辛○○、丁○、甲○○寅○○壬○○、子○ ○、丙○○、庚○、巳○○乙○○未○○等12人先後多次 圍標行為,法律規定的犯罪構成要件相同,時間緊接,手法也 相同,足以認為被告在第1 次行為前,就有多次實施的概括犯 意,是連續犯,應該依刑法第56條規定,論以1 個罪。被告子 ○○、乙○○有上述前科,此有被告子○○乙○○全國前案 紀錄表各1 件可證,其等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內再犯本 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均是累犯,應該依法加重其刑。聖發興公司之代表人癸○○、受雇人未○○,育昇公司之其他 從業人員辛○○、丁○,和本公司之代表人甲○○、其他從業 人員寅○○,亘進公司之代表人壬○○德記水電工程行之代 表人子○○鴻明水電企業行之其他從業人員巳○○,丑○○ ○○之代表人庚○,成光電氣工業處之代表人丙○○,嘉成電 氣工程行之代表人乙○○,清峰公司之代表人戊○○、受雇人 譚朝恭,均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 項意圖影響決 標價格、獲取不當利益,而以協議使廠商不為投標、不為價格 之競爭罪,各該廠商均應依同法第92條之規定,處以同法第87



條第4項規定的罰金。
被告辰○○的行為,觸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 條第1 項第3 款對 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罪。其於偵查中自白,且已自動繳 交所得賄賂金條12條及洋酒2 瓶之價額,應依貪污治罪條例第 8 條第2 項前段之規定減輕其刑。
法官審酌:
㈠就參與圍標的被告而言,除未○○外,其餘均為財力雄厚的 企業主,而其等圍標本案如此鉅額的工程,對於納稅人所能 造成的損害自然不小,不宜量處最低刑。惟除未○○受雇於 人,另外,丁○、寅○○巳○○均為需操持家務的女性, 乃就未○○、丁○、寅○○巳○○等4 人各量處最低刑有 期徒刑6 月,並定易科罰金的折算標準。至於癸○○、辛○ ○、甲○○,均為本案中分配得標之企業主,涉案情節較重 ,各量處有期徒刑10月。子○○雖為累犯,惟其最早為犯罪 自白,因此量處較輕有期徒刑9 月。庚○、壬○○涉案情節 較輕,各量處有期徒刑8 月。丙○○乙○○均只參與93年 度的部分,因此,丙○○量處有期徒刑7 月,惟乙○○為累 犯,量處有期徒刑8 月。戊○○雖然涉案情節較輕,惟其否 認犯罪,耗費司法資源,影響到其他重大案件的處理,可以 說犯後態度不好,量處有期徒刑1 年。至於廠商的部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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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聖發興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順盈電氣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華一電氣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育昇配電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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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峰電力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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亘進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進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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