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小調字,111年度,154號
PCEV,111,板小調,154,20221027,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小調字第154號
聲 請 人 林詣軒



相 對 人 劉育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桃園市桃園區,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 結果列印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 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 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沈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劉美蘭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