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小字第4205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訴訟代理人 江文良
被 告 王清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 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查被告住所地於起訴前已 遷移至新北市瑞芳區,此有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 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自應由臺灣 基隆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 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怡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劉芷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