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小字,111年度,4056號
PCEV,111,板小,4056,202210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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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小字第4056號
原 告 胡耀雯
上列原告與被告温秀貞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5,00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
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怡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劉芷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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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