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板小字第3756號
原 告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訴訟代理人 王浩
被 告 陳品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111年10月25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0,293元,及自民國111年8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7.79%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1年8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2,548元,及自民國110年9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0年10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給付新臺幣160元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沈 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庭(新北市○○區○○路○段00巷0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違背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未依上揭期間補提合法上訴理由者,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劉美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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