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信用卡帳款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小字,111年度,3462號
PCEV,111,板小,3462,20221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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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板小字第3462號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訴訟代理人 陳慕勤
黃競慧
被 告 陳筱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0
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柒仟壹佰伍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六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七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佳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上訴。如提起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含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及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以及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亦應繳納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倘未於上訴後20日內提出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毋庸命補正,應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李庭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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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