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小字第3267號
原 告 施佩妤
兼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施易廷
複代理人 沈鳳如
被 告 謝坤延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一十一年十一月十五日下午 二時二十五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子榕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