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板小字第3249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訴訟代理人 陳彧
丁駿華
被 告 韓羽哲(原名韓昌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9
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柒仟玖佰零壹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柒仟陸佰捌拾玖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七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佳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上訴。如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含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及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以及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倘未於上訴後20日內提出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毋庸命補正,應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李庭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