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電信費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小字,111年度,3132號
PCEV,111,板小,3132,202210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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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板小字第3132號
原 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訴訟代理人 蘇偉譽

劉書瑋

被 告 石培原 原住新北市板橋區四川路2段130巷15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26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玖仟捌佰參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九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佳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上訴。如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含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及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以及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倘未於上訴後20日內提出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毋庸命補正,應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李庭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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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