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小字第3011號
上 訴人 即
原 告 周君瑞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羅王美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11年10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
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魏賜琪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