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小字,111年度,2886號
PCEV,111,板小,2886,202210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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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板小字第2886號
原 告 李成主 (住詳卷)
被 告 黃博威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黃玟勝
曾鈺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111年9月6日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七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等經合法通知,皆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 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 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丁○○基於上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之犯意 聯絡及行為分擔,由詐欺集團之不詳成員,先冒充網路商店 客服人員,以網路訂單設定錯誤手法詐騙原告,致使原告分 別於民國(下同)110年12月6日20:18匯款新臺幣(下同)2 9985元、110年12月6日20:48匯款18000元、110年12月6日2 0:51匯款10000元,至0000000000000第一商業帳戶,而被 告丁○○則於110年12月6日20:25在台中市○○路0段000號京城 商業銀文心分行提領2萬元、1萬元;另於110年12月6日20: 37在台中市○○○○街000號(全家-台中傑盛店)提領2萬元, 再將贓款交給擔任收水之梁洛豪。相關卷證皆於臺灣台中地 方法院少年法庭111年度少護字第187號卷宗內,另被告丙○○ 、乙○○為被告丁○○之法定代理人依民法第187條第1項規定應 與被告丁○○負連帶賠償責任。為此,爰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及連帶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求為判決如主文所示等語。三、經查:
(一)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少年法庭年 股111年度少調字第458號卷壹宗、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少年 法庭111年度少護字第187號宣示筆錄壹份、原告甲○○110 年12月6日20時18分之ATM交易明細表壹份、原告甲○○110 年12月20時48分之ATM交易明細表壹份、原告甲○○110年12 月6日20時51分之ATM交易明細表壹份、行政院內政部警政 署刑事警察局公布之提領熱點壹份、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調



閱之ATM影像檔及路口監視器攝影翻拍照片為證。被告等 受合法通知,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 狀作何聲明或陳述,是原告主張之事實應認為實在。(二)按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 者,以行為時有識別能力為限,與其法定代理人連帶負損 害賠償責任。行為時無識別能力者,由其法定代理人負損 害賠償責任。前項情形,法定代理人如其監督並未疏懈, 或縱加以相當之監督,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不負賠償責 任,民法第187條第1、2項定有明文。復按法定代理人對 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之侵權行為,以負責為原 則,免責為例外,故民法第187條第2項所定免責要件,應 由法定代理人負舉證之責,最高法院72年台上字第953號 判決可資參照。本件被告丁○○係93年5月出生,於行為時 為滿14歲以上、未滿20歲之限制行為能力人,此有被告丁 ○○之年籍資料在卷可稽,行為時顯已有識別能力。而被告 丙○○、乙○○為其法定代理人,復未能舉證證明其有民法第 187條第2項所定免責要件,揆諸前揭說明,被告丙○○、乙 ○○自應與被告丁○○對原告負連帶賠償責任。(三)復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 責任;又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 償責任。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造意人及幫助人 ,視為共同行為人,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分 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丁○○共同從事詐欺取財非行 ,使原告財產權受有損害,業已審認如前,被告丙○○、乙 ○○為其法定代理人,已如前述,揆諸前揭規定,被告自應 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堪以認定。又查原告遭受詐騙受有 5萬元之損害,已如前述,是原告請求被告連帶賠償5萬元 ,為可採取。
(四)從而,原告本於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連 帶給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1 年7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 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 告假執行。另本件訴訟費用為1,000元,併依職權確定由敗 訴之被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4  日 書 記 官 葉子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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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