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小字,111年度,2879號
PCEV,111,板小,2879,202210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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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板小字第2879號
原 告 呂鴻毅(原名呂智翔

被 告 林旺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1年9月26日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玖仟柒佰玖拾伍元。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有下列 各款情形之一,不在此限:三、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 聲明者,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而依同 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規定,此於小額訴訟程序亦 有適用。本件原告原起訴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 (下同)9萬元,及自民國104年8月1日起算之利息。嗣於11 1年9月26日當庭更正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89,795元。核 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揆諸首揭規定,應予准許。又 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 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104年5至8月及11月間,陸續向原告訂購 冷氣材料,收款期間被告僅交付面額54,800元之支票1張清 償5、6月之貨款,其餘7、8及11月之貨款則積欠34,995元未 清償,被告又央請原告先不要將前開支票存入銀行,表示將 以現金換回前開支票,但被告竟註銷其支票帳號,連夜搬家 ,迄未清償貨款共89,795元。為此,爰依買賣契約之法律關 係提起本訴,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請款單、被告所簽立面額54,800 元支票、被告簽立面額90,000元本票及被告書立願分期清償 之字據影本等件,核認無訛,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四、從而,原告依買賣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如主文第1項所示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之20,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436條之 19規定,確定本件訴訟費用額為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由



被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怡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劉芷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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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