償還價金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小字,111年度,2645號
PCEV,111,板小,2645,202210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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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小字第2645號
上 訴 人 韓孟諴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范嘉容間償還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
國一百一十一年九月二十七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參萬壹仟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新台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
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子榕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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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